济管财金〔2021〕93号
示范区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加快提升优化济源营商环境,依法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政府违约补偿行为,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精神,建立示范区PPP项目政府违约补偿机制(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违约补偿工作
建立我市PPP项目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政府违约补偿机制,是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协同联动”原则,坚守契约精神,全面提升政府诚信水平,依法依规对PPP项目公司受到的经济损失予以合理有效补偿,切实维护项目公司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公司合法生产经营。
二、政府方违约事件
在约定政府方违约事件时,应谨慎考虑该事件是否处于政府方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并且属于项目项下政府应当承担的风险。常见的政府方违约事件包括:
(一)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付费或提供补助达到一定期限或金额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转让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
(三)发生政府方可控的对项目设施或项目公司股份的征收或征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导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或征用,如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则可以视为政治不可抗力);
(四)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PPP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五)其他违反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三、政府方违约补偿的范围
对于因政府方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选择终止所导致的项目合同终止,一般的补偿原则是确保项目公司不会因项目提前终止而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即项目公司获得的补偿等于假设该PPP项目按原计划继续实施的情形下项目公司能够获得的经济收益)。补偿的范围一般可能包括:
(一)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其中可能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
(二)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必要时需要进行审计);
(三)因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例如支付承包商的违约金、雇员的补偿金等);
(四)项目公司的利润损失(双方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利润损失的界定标准及补偿比例)。
四、依法依规支持项目公司合理诉求
根据PPP合同约定条款,合同双方就政府方违约的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等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政府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的意见进行合理补偿;双方存在分歧或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支持项目公司通过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诉讼等法律途径表达诉求。
五、政府方违约补偿的支付
政府违约补偿可采取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分期付款方式,需协议双方在PPP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持续开展政府违约清理
坚决杜绝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建立违约台账,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对发生的政府方违约等严重失信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