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担负着服务和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其执业质量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投资者的利益。近两年,国内部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不规范导致的财务造假,给资本市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行业的社会公信度及声誉也由此受到很大损害。因此,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一、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经多年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行政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管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重视并加以规范解决。
一是政府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监管。目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分别赋予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权,双方在监管的范围上存在重复和交叉。在处理处罚方面,财政部门依据财会类法律法规,证监部门依据证券类法律法规,由于依据的法规不同,即便对同一类问题,也时常出现处理处罚不一的情况,不利于行业监管的规范统一。
二是行政监管手段单一。虽然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行政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但是监管手段比较单一,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管少,专项检查多,日常监管少,对其已经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影响查漏补缺的时效性。监管方式不够先进,仍以翻阅账簿、实地勘察等微观监督手段为主,还不善于运用大数据比对等信息技术手段挖掘深层次问题。
三是监管力量分配不均。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超过900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0万人,从业人员近40万人。监管力量的不足,使得日常行政监管往往集中在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而对于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一些难度较大的监管事项,则出现无人监管的局面。监管过度与监管缺失并存,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监管失灵,从而影响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行政监管成果利用不足。监督检查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查错纠弊、完善制度和推动发展的手段,最终的目标是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财政部门的监管成果使用范围过窄,更侧重违规违纪事项的追责,对促进整体执业服务水平的提升关注不够,虽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曝光,但监管成果的综合效能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工作建议
在财政部党组领导下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财政部门履行财会监督职能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政治优势,长期以来,在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落实部党组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新要求,继续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巩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成果并形成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监管意识。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协同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把监管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提升监管工作的层次和成效,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突出监管特色。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结合年度计划中的重点难点工作,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为契机,严格遵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职权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围绕中央重大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从更高层面看待检查发现的问题,针对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力争提出更有参考价值的监管政策建议,将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工作理念落到实处,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理顺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关键在于理顺监管机制,避免重复监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首先,做好顶层设计,以《会计法》修订为契机,从国家法律层面厘清政府各部门的职能、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避免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监管。其次,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协调,共同构建 “大监督”体系,互相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检查,检查结果互相利用、资源共享,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第三,改进监管手段,及时优化调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点对点”监管机制,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紧密衔接,强化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双向延伸的检查机制。
四是提升监管成效。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以促进执业服务能力提升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财会监督工作内容,在继续完善“所企兼顾、双向延伸”“上下联动、联合检查”等工作方式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借助大数据运用等信息技术发展创新工作方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进行动态性、预警性和差异化的监管,更加突出精简精准,更加注重发挥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辐射带动效应,提高监管效果和效率,形成良好的监管导向。
五是加强成果应用。从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出发,不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查处惩治力度,及时公告检查开展与处理情况,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处理处罚结果在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行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的运用,对发现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屡查屡犯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监管成果共享共用,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