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新闻发布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精神,现将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政策的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收回目的: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收回对象: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同时,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收回流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摸清底数后,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再供应要求: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