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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零负担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 日 期:2015-06-26 来 源:社保科   作者:【视力保护色:          】

             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

零负担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医疗〔20153

 

各二级以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零负担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422

  

 

 

  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零负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减轻生育医疗负担,根据《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济政〔2002〕52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二级以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育保险医疗零负担”指的是,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计划内)的,不再负担本人住院分娩期间所必须的各项基本医疗费用及新生儿基础检查费用。

分娩期间所必须的各项基本医疗费用及新生儿基础检查费用是指,按照市卫生局2013年颁布的剖宫产临床路径表单A(附件一)、剖宫产临床路径表单B(附件二)、阴道分娩临床路径表单A(附件三)、阴道分娩临床路径表单B(附件四)所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四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特需医疗服务产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特需医疗服务是指VIP特需病房服务、无痛分娩技术、产后催乳治疗、新生儿游泳抚触等。

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特需医疗服务时,须征得参保职工或其亲属同意并签字确认,不得诱导其使用特需医疗服务。

第五条  参保职工(或者其亲属)在产前应持身份证、社保卡到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填写《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零负担登记表》。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除本人或其亲属要求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外,不再缴纳其他住院费用及住院押金。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所必需的、同等质量的医疗服务,不得推诿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的生育保险医疗零负担服务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实行按人定额结算,具体支付标准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临床路径以及相应服务项目价格、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进行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具体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34个按病种治疗方式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1256号)规定的付费价格。

第八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生育保险医疗零负担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能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拒付相关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资格。

《生育保险医疗零负担服务协议》签订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报送财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生育职工结算档案(包括产前检查费用资料、分娩费用资料、各类证件复印件及结算申请等相关资料),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结算。

第十条  参保职工因生育引起的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急性脂肪肝、产后大出血等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剖宫产临床路径表单A.doc
剖宫产临床路径表单B.doc
阴道分娩临床路径表单A.doc
阴道分娩临床路径表单B.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