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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来源:济源财政      日期: 2025-11-06 打印页面

 

案例一



表现形式: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行业,限制新的供应商进入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

基本情况:济源示范区某单位全民健身工程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需提供:被国家体育总局评选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得2分。”

处理理由: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案例二



表现形式: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

基本情况:济源示范区某中心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ISO9001系列认证(或GB/T19001和YY/T0287或B/T19002和YY/T0288)、ISO27001、ISO13485认证,全部满足得5分,缺少任何一项不得分。”

处理理由:设置的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案例三



表现形式: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基本情况:示范区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堡垒机、数据库审计、安全认证网关、WEB应用防火墙、漏洞扫描、统一威胁探针6个参数要求需提供IDC或CCID或Frost&Sullivan权威咨询机构出具的2018年以后任意一年中国运维安全审计市场占有率排名前3名的证明文件;供应商或产品原厂商在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网站上“企业单位原创积分排名”前五名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处理理由: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