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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案例5-融资融券业务纠纷

来源:河南证监局      日期: 2022-06-28 打印页面

 

案情简介

投资者W某在A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A公司交易软件中卖券还款提供按负债顺序还款和按指定流水还款两种方式,W某办理融资还款业务时两种还款方式都采用过。W某认为这两种还款方式交叉使用导致A证券公司多收其融资利息,遂向“12386”热线投诉A证券公司。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W某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的还款顺序在法律法规上没有具体规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执行。

根据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投资者卖券还款选择按负债顺序还款的,公司将按照融资欠款到期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到期的融资债务,同日到期的按买入时间顺序优先偿还成交在先的融资债务;选择按指定流水还款的,公司将优先偿还指定合约融资欠款,余款按照负债顺序还款的方式偿还剩余融资债务。如果客户融资利率不变,其无论采用哪种卖券还款方式,均不影响其融资利息总金额,也不影响客户其他权益。

由于融资融券规则复杂,尽管A证券公司多次向W某说明交叉还款并不影响其融资利息,并提供计息规则、解释造成误解原因、提供核查凭证,但W某不认可,坚持要求赔偿。双方纠纷难以自行解决,经“12386”热线建议,同意转调解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

中证河南调解工作站接到调解请求后,迅速响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与纠纷双方取得联系、倾听诉求。在确认基础事实后,按照调解工作规程,根据争议双方选择,组建了案件调解小组,并根据案件情况选择进行电话沟通和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细致,先后与证券公司、投资者多次进行电话沟通协调,并组织了两次现场调解。通过背靠背沟通的调解方式,调解员就相关规定、合同约定、W某本人操作流水等向W某进行了解释,表明A证券公司不存在不合规、不合理的情形,交叉还款不影响W某融资利息。最终双方现场达成和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专家点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强化了调解在证券纠纷化解和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新证券法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并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对普通投资者的调解义务。

与诉讼、仲裁相比,调解耗时短、效率高、不需缴纳费用。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可以较好地促成双方矛盾纠纷化解。调解成功还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也不影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