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0X/2023-0002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财政局
发文字号:
济管财金办〔2023〕23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5-06
发布日期:
2023-05-06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执法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制定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金融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工作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权责清单、流程图和岗责体系的通知》(济财金〔2019〕60号)规定,财政金融局行政职权清单中有行政执法检查权的科室是实施随机抽查工作的抽查主体(以下简称“各抽查主体”)。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69号)、《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135号),由监督评价局牵头,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税政条法科、各抽查主体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财政金融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七条 监督评价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由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检查信息、处理处罚信息等组成。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评价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监督评价局牵头会同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税政条法科审查后,由监督评价局报局党组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抽查主体应根据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能变化,及时提出随机抽查事项调整建议,由监督评价局汇总,经税政条法科审查,报局党组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各抽查主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要按有关管理规定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监督评价局牵头,会同税政条法科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评价局牵头汇总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局党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对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第十九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成员不少于两名。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通过财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产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各抽查主体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四条 经局党组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相关程序确认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由各抽查主体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应与各业务科室及相关部门共享,逐步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每年11月30日前应将“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年度报告报监督评价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评价局会同税政条法科提出修订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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