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政采购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及监管机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按照《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信用监测制度责任分工的通知》(济信办〔20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济源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源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在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和评审专家存在有失信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严肃政府采购纪律,参照《济源市财政局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建设工作操作规程》(济财办〔2018〕95号)文件,拟定了《济源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源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二、《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确定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
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加济源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和评审专家。
(二)重申相关当事人诚信义务和规范失信行为。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
(三)明确失信行为记录与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相关行为主体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并将相关处理处罚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黑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公告。
四、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初稿拟定后,我们首先征求了局领导、办公室、税政条法科意见,根据办公室、税政条法科提出的意见,我们对文件进行修改后,进一步征求了行政政法科、农业科、教科文科、综合科、经建科等10个相关业务科室,教育局、职业技术学院、市法院、市检察院、交通局、林业局6个预算单位和3个代理机构的意见,12月26日,省厅业务培训会前,又将拟稿征求省厅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又一次进行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