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5年第1号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居住用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第二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