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申请人王秀芳,女,1952年4月出生,承留镇南姚河西村人,无业,是本次事故受害者吕根胜的妻子。
2023年7月20日在济源市商山大道与石曲线交叉口北侧路段,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受害者吕根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吕根胜受伤,经多家医院治疗,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根胜无责任。该案经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某赔付受害者633532.62元,已执行到位1049元,还有632483.62元未执行到位。
通过公安部门和财政部门实地调查,申请人王秀芳提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符合《关于印发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7〕14号)第七条第三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鉴于在该起事故中吕根胜无责任,参照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决定给予王秀芳一次性困难救助5万元。
现予以公示5天。
公示电话:0391--6639115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非税收入中心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