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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字体[ ] 日 期:2025-10-10 来 源:济源财政   作者:【视力保护色:          】

 按照文件起草工作程序,示范区财政局2025年8月30日—2025年9月30日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一)向有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收到意见和建议共5条。其中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和建议5条,社会意见和建议0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税务局反馈意见5条,已采纳。意见为:

1.文中 “市税务部门”的称谓应统一改为“示范区税务部门”。

2.文中第二部分“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第一条“纳税人的认定”内容不全面,建议改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市人民政府的,涉及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由市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涉及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属地镇(街道)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如有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委托的其他部门或单位代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3.文中关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向建设用地人和税务局传递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10日规定没有相关政策依据,建议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占用耕地书面手续的通知》(豫税发〔2020〕104号)相关要求,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话改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向实际用地人出具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同时将审批文件和书面领取通知单(存根)传递给示范区税务部门”; 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话改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应按照批复的转用类型区分纳税人,分别对纳税人进行书面通知,同时将审批文件和书面领取通知单(存根)传递给示范区税务部门 ”。

4.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句话建议改为“建设用地人在收到自然资 源规划部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句话建议改为“市级土地储备中心、各镇(街道)及由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或单位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耕地占用税所需资金由纳税人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并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之日起3日内完成纳税义务”。

5.第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建议改为“税务部门依法按程序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缴入市级国库”。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济源示范区财政局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