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动济源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各项工作,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制定了《济源示范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2月6日
济源示范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根据《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办法》《济源示范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和我省现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对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支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奖补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农民主体、以镇为主、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绩效导向等原则。
第四条 奖补项目由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镇政府进行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济源奖补项目的政策制定、制度建设、规划指导、项目实施方案汇总编制、市级项目库建设、项目确定、争取上级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分配、竣工验收复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工作,以及省级指定或委托由济源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奖补项目的规划编制、镇级项目库建设、项目初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安排配套奖补资金等工作。
第五条 镇政府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此类支出不得由村集体、施工单位负担。
第二章 项目建设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支持,城市规划区域外行政村,在50万元以内,村民群众认为比较迫切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涵等交通改善类;垃圾污水治理、坑塘整治等人居环境改善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生产条件改善类;路灯、小型文体设施等文化生活条件改善类;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 奖补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不得用于建造形象工程,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以及其他与奖补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标准按项目工程费用实行“基数+阶梯”奖补模式,以工程费20万元为基数,基数内由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组成,村级自筹部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额的10%。工程费超出20万元在20—30(含)万元之间的部分,省市财政奖补资金按不高于50%进行奖补;工程费在30—40(含)万元之间的部分,省市财政奖补资金按不高于30%进行奖补;工程费在40—50(含)万元之间的部分,省市财政奖补资金按不高于20%进行奖补。除省市财政奖补资金外的工程费用由镇政府配套、村集体自筹(村集体自筹部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10%),工程费用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不计入财政奖补计算额度。农村公益事业项目鼓励企业或个人自愿以资金、物资捐赠等形式无偿参与建设。奖补资金除工程费用外不得列支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各镇奖补资金根据村庄、人口状况,地理分布及财力等情况和上年度公益事业绩效评价结果等要素进行分配。
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 奖补项目应视不同项目的需求特点,按照国土空间利用、村庄布局和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市场环境、公共服务、资金保障等各相关因素或条件,择优确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确定。
第十一条 奖补项目按照村级申请、镇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村级申请。奖补项目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由村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应说明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受益群众人数、议事程序资料等。
(二)镇级初审。镇政府对村提出的申请,结合镇级区域发展规划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请、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等。
(三)市级复审。市级财政部门收到镇政府的项目申请、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材料后,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相关资料的审核,并由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后,报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确定,纳入奖补项目库并编号管理。奖补资金分配时,由市级财政部门从入库各镇项目中按顺序确定,并及时将项目情况及实施计划上报省级备案。
第十二条 奖补项目的绩效自评由镇政府负责,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各镇奖补项目的绩效评价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库的建立,项目的设计、预算编制、招投标、实施、监理、验收、决算编制、资产移交、资金的管理、项目档案的管理等。
第四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镇政府应建立项目库,做到项目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奖补项目库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项目库相关联、衔接。
第十四条 建立济源示范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专家评审机制,对项目入库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市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镇推荐有经验的农村综合改革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项目入库条件:符合奖补项目的建设范围;按照规定议事程序通过并进行公示;符合行政村整体规划;经所在镇政府审查;入库项目名称清晰明确,建设内容具体详实,资金投入与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镇政府要坚持普惠制原则,对村级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应及时纳入镇级项目库。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镇级上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查验、审核并汇总资料,抽取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纳入市级项目库,分镇按编号管理,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镇。项目库根据当年的资金预算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总数保持在100个左右,原则上出库一个,补充一个。
第十八条 项目出库条件:一是确定实施并报省厅备案的项目;二是对已获得或已被列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三是其他原因镇级主动申请退库的项目;四是其他需要退库的项目。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项目移除项目库。
第十九条 镇政府应结合辖区内奖补项目实施、规划调整变更情况等因素,常态化开展项目库的申报补充以及项目变更工作,确保项目库建立工作的规范性。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按程序确定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将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镇政府项目资金和管理要求及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等内容,并认真履行奖补项目组织、监督等相关职责,监督指导镇政府实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要科学合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符合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奖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镇政府,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规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奖补项目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中,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建设标准等重要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上报程序重新申报。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奖补项目完工后,镇政府要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竣工验收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工程质量负责,并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及时按照备案内容、绩效目标对竣工项目进行实地核验,重点审核工程量完成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纠正。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负责奖补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确保备案项目顺利实施完成。对竣工决算后的镇级以上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镇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给受益主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与镇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请到竣工决算、资金支付等全过程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加强项目的公开公示,对已完工项目要在醒目位置因地制宜设置永久性公示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施工时间和管护责任等,切实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奖补项目要按照“谁受益、谁管理”原则,建立完善项目后期运行管护制度。镇政府、项目受益主体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奖补项目后期运行管护办法,切实落实管护经费,确保项目持久发挥效用。奖补项目年度内应全部完工,对批复后3月尚未开工的项目,予以取消,且次年该项目不再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与镇政府要加强对奖补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防控项目风险。市级财政部门要进行动态监管,及时通报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督促整改落实。镇政府要建立项目入库、实施、验收等全流程的日常监控和预警反馈机制,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督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项目绩效评估与结果运用。镇政府应按照市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对辖区内奖补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将镇政府对奖补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通过对镇政府的工作、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评价,并视评价的不同等次采取增加或减少次年该镇奖补项目的分配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与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