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0X/2024-0013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财政局
发文字号:
济管财〔2024〕55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0-24
发布日期:
2024-10-28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相关单位: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1024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202010)要求结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关于调整示范区与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济管20201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示范区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济管202215精神以及济源实际现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多方引导调动、统筹协调发展。通过完善示范区本级财政与开发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机制,落实好开发区、镇(街道)政府在示范区授权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开发区、镇(街道)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行业发展。推进示范区层面和开发区、镇(街道)区域交通建设相互融合促进、统筹协调发展,协同发力为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坚持科学规范划分,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在已明确中央、省与示范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示范区本级与开发区、镇(街道)之间的事权范围,逐步理顺各级政府模糊、交叉、错位的事权边界,努力实现示范区与开发区、镇(街道)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化、规范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提高示范区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3.坚持立足行业实际,建设人民满意交通。遵循交通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稳步推进相关改革。努力补齐交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综合交通网络、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提升示范区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中央、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工作的实际,分别划分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内河航运、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邮政、综合交通等方面示范区本级财政与开发区、镇(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高速公路

1.国家高速公路。经营性及示范区管委会收费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属于示范区本级财政事权,由示范区本级(含企业)承担中央出资以外的支出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

2.地方高速公路。经营性及示范区管委会收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属于示范区本级财政事权,由示范区本级(含企业)承担支出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

(二)普通干线公路

1.普通国道。中央、省级负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属于示范区本级财政事权,由示范区本级承担中央、省出资以外的支出责任。

2.普通省道。省级负责以外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职责和具体事项组织实施,属于示范区本级财政事权,由示范区本级承担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

(三)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路网规划、政策决定、重点评价以及县道、重要乡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属于示范区本级财政事权,由示范区本级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示范区本级负责以外的乡道、开发区内道路、村道、组道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监督评价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属于开发区、镇(街道)财政事权,由开发区、镇(街道)承担支出责任。

(四)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属于省与示范区本级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承担除中央、省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

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属于示范区本级与开发区、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由示范区本级与开发区、镇(街道)(含企业)按照任务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道路运输场站建设运营。


(五)内河水运

内河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属于省级和示范区本级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承担除中央、省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

水运绿色发展工作,属于中央与省、示范区本级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承担除中央、省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


    水上客渡运管理、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水上安全监管和搜救等职责,属于示范区本级财政事权,由示范区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铁路

1.干线铁路。干线铁路项目建设、养护、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属于中央与省、示范区本级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承担除中央、省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

2.地方铁路。地方铁路(含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按照“谁受益、谁投资”原则,由示范区本级、开发区、镇(街道)或企业筹资建设。

3.其他事项。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以及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属于示范区本级、开发区、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与开发区、镇(街道)按照任务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七)邮政

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的具体执行事项,属于中央(含中央企业)和省、示范区本级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承担中央、省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

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规划职责,属于省、示范区本级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承担中央、省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

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建设、维护、运营职责,属于开发区、镇(街道)财政事权,由开发区、镇(街道)(含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八)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属于中央与省、示范区本级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含企业)承担中央、省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属于省与示范区本级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含企业)承担省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属于示范区本级财政事权,由示范区本级(含企业)承担支出责任。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属于示范区本级与开发区、镇(街道)共同财政事权,由开发区、镇(街道)(含企业)承担示范区本级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

2.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属于中央与省、示范区本级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承担除中央、省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

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属于省与示范区本级共同财政事权,示范区本级承担省支出之外相应的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示范区本级履职能力建设,由示范区本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示范区本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相关政策制度及地方标准制定,本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动改革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执行相关政策,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涉及多个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做到整体推进、务求实效,切实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完善分担机制,落实支出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强化投入保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开发区、镇(办)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开发区、镇(办)政府统筹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开发区、镇(办)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科学制定方案,统筹推进改革

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推动相关改革工作。将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准确把握各项改革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四)强化监督评价,促进规范运行

各单位要结合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抓紧修订完善制度规定,确保改革精神落实到位。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监督评价结果应用,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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